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725197号“穿越火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05号
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197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纯文字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针对第6786070号“穿越火线”商标、第7299831号“穿越火线”商标、第7378982号“穿越火线 CROSS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撤三程序中被裁定撤销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的裁定书及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两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帽子(头戴);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