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202053号“万家粥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97号
申请人:北京万户千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2053号“万家粥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0161号“万粥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02093号“万家面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0875号“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60342号“万小明 万家 狗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4月6日,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家粥道”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万粥道”,引证商标二文字“万家面道”,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万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饭店;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厅;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