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141649号“XIONG NAI 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40号
申请人:北京熊奈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41649号“XIONG NAI 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9758号“XIANGN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XIONG NAI ER”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XIANGNAIER”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