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1630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96号
申请人:江西荷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3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2255号“洋河森 YANGHESEN及图”商标、第16007649号“云鲁 YunLu及图”商标在整体认读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