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69293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39号 - 申请人:浙江保罗盖帝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69293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39号

       

      申请人:浙江保罗盖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29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202号“Story T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8590号“絲蓮蜜爾 SLIM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28316号“SVETSKi CBETCK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72699号“SASSOFO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申请人唯一对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四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9年7月16日,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8年6月18日,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及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不予核准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休闲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