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陈酿白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53484号“蓝牛陈酿白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80号

       

      申请人:北京蓝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3484号“蓝牛陈酿白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含义独特,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蓝牛”系列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19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白酒”,将其使用在除“白酒”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