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6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684906号“1比6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8号

       

      申请人:廖元发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4906号“1比6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比64”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商品组成比例的描述性语言,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