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花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34713号“美丽花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84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金艺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4713号“美丽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06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891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19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5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40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丽花园”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美福花园”、引证商标二“美丽花坛”、引证商标三、四的汉字部分“美丽家园”、引证商标五的汉字部分“美丽园”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家具、陈列架、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