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588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5号 - 申请人:广东联合澳牛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7588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5号

       

      申请人:广东联合澳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8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7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3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明显区分性,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9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指代事物相同,在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一仍处于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且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本案不再对该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