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粒口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508221号“米粒口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18号

       

      申请人:胡增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8221号“米粒口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24379号“金米粒Jin Mi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