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803706号“淘餐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28号
申请人:汕头市淘店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律正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3706号“淘餐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1986号“淘餐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33549号“淘5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淘餐吧”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