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 and Let 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07843号“Live and Let 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3号

       

      申请人:威腾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843号“Live and Let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文字含义具有显著性,并未对指定商品和服务有描述作用。二、申请商标已在中国香港获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据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ve and Let Live”为纯英文商标,为日常英文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中国香港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