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I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382号“RESPI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6号

       

      申请人:SOFTHALE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382号“RESPI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品已经限定为“人用药”,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