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635015号“图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1号
申请人: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5015号“图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203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见第165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822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