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764704号“瑞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10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瑞华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4704号“瑞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9753号“瑞华”商标、第18112388号“瑞华国际”商标、第6787526号“华瑞教育及图”商标、第10695823号“瑞华会”商标、第29156629号“瑞华园”商标、第21531789号“华瑞跆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瑞华”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摄影;组织彩票发行;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组织舞会;流动图书馆;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组织舞会;流动图书馆;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摄影;组织彩票发行;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