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颜主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078742号“美颜主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80号

       

      申请人:宿迁画眉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8742号“美颜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3422号“美颜演义”商标、第9690628号“我的美颜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335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处于等待撤销复审期间,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美颜”为首词汇,仅相差第三个汉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