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26409号“B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74号
申请人: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6409号“B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408号“百能达 BND”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