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921000号“人革魅力 Rengemei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46号
申请人:张家利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细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1000号“人革魅力 Rengeme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06228号“藏包舍 CHARMBAGS及图”商标、第24695879号“FASCINATION”商标、第3744594号“魅力创造MEI LI CHUANGH ZAO及图”商标、第7628732号“魅力皮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魅力”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独立含义的字母“CHARM”及“FASCINATION”(均具有“魅力”之含义)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魅力”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革、皮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钱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