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5213183号“济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78号
申请人: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13183号“济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评字【2019】第227397号《关于第20598402号“济生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第20598402号“济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