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0844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07号 - 申请人:河南科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084454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07号

       

      申请人:河南科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4454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4141号“COKOK及图”商标、第5768498号“KBD及图”商标、第15197250号“KBD及图”商标、第1789337号“K及图”商标、第25623913号“ICLABS及图”商标、第8872473号“K及图”商标、第6584026号“KINGSONSK及图”商标、第20695342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品上的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