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963400号“改眉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73号
申请人:北京十九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3400号“改眉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8171号“改眉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其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改眉大师”,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香水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