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063397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06号
申请人:河南科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3397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6579号“K及图”商标、第4790957号“K及图”商标、第6438741号“K及图”商标、第6442240号“K及图”商标、第11498471号“巨益JOKKI K及图”商标、第8143125号“K及图”商标、第5519823号“康乐鸿K及图”商标、第25610278号“COKOK及图”商标、第17087688号“凯司达KAISTAR K及图”商标、第17651027号“多科达K及图”商标、第18686424号“千迈瑞达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876号“K及图”商标、第5768646号“KBD及图”商标、第7315739号“锴道KINDWAY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