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56315号“SHENGQU GAME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30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315号“SHENGQU GAME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302646号“芊姿帼际 QIANZI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28375761号“株式会社 GRAPH!CO及图”商标、第17692632号“SHENG‘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SHENGQU”与引证商标三“SHENG‘RU”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