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202961号“温贡WEN TRIBU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13号
申请人:温州经开浙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02961号“温贡WEN TRIB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没有从事、也没用开展“商标代理”相关业务,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已于2018年申请了经营范围变更,已将“商标代理”经营范围去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登记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是否变更经营范围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