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19573号“橄榄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09号
申请人:橄榄枝国际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9573号“橄榄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7147号“和平之叶OLIVE BRANCH及图”商标、第7882541号“橄榄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包含的字母组合“OLIVE BRANCH”可译为“橄榄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礼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