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454308号“HENSJ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64号
申请人:江苏恒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4308号“HENSJ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0484号“洪瀚科技及图”商标、第12216809号“洪瀚科技HONG HAN KE JI及图”商标、第7700263号“中海润泽及图”商标、第11842157号图形商标、第15486065号“HOGOTEK 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