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432654号“BIO VEE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63号
申请人:穆坦滋阿德南萨利赫萨利赫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32654号“BIO VEE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090号“VEET”商标、第4026616号“VE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0779号“VEET及图”商标、第21391586号“BIO-VERT及图”商标、第28106670号“VE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申请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