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32637号“艺监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61号
申请人:天津鹏图汽车坐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2637号“艺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其它含义,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没有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艺监美”,是豁口圣寺统辖寺众的一位女仙,讳名莎。该文字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