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553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59号
申请人:林娇霞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3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已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而提出的申请,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734号图形商标、第529328号“老爷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