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620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22号 - 申请人:广东弘康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62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22号

       

      申请人:广东弘康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2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2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类似的第3005类似群组蜂王浆商品、第3008类似群组谷类制品商品,仅对第3001至3004、3006、3007、3009、3016类似群组咖啡饮料;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糕点;调味品商品提出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5883号“宜工坊YIGONGFA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王浆、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蜂王浆、谷类制品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