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30762号“顶呱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53号
申请人:李新兴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0762号“顶呱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7788、9525572、24367992号图形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加工过的坚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