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誉股份 SINOLOG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501490号“德誉股份 SINOLOG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00号

       

      申请人:上海德誉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490号“德誉股份 SINOLOG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6579号“德誉仓储 DEYUSTORAGE”商标、第8731733号“SINOLGIS”商标、第5685644号“图形”商标、第10259158号“图形”商标、第3589837号“亿思达实业 YI SI D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要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陆路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海上运输、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海上运输、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何敏
    陈思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