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517266号“IS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99号
申请人:台湾百世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7266号“IS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7408号“看见”商标、第19437783号“SEE”商标、第22097969号“看见”商标、第5416126号“SEE INTELLIGENTIZE及图”商标、第6773159号“ISEE”商标、第6849130号“艾可视 IK SEE”商标、第5150939号“SEE BUILDING”商标、第7845938号“Q-SEE”商标、第13596704号“5 SEE”商标、第31147741号“SEE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何敏
陈思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