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9366400号“靓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54号

       

      申请人:上海青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艳芬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19366400号“靓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靓值”对消费者的审美观进行引导,影响消费者的价值观念,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社会文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7年4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靓值”文字本身没有贬损或其他消极含义,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