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喜居酒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856817号“大喜居酒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83号

       

      申请人:广州市上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6817号“大喜居酒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6080号“太喜”商标、第13392606号“大喜龙虾DAXILONGXIA”商标、第21671884号“大喜刈包JUST HAPPY OPEN A BAOZI及图”商标、第26793710号“大喜麻辣拌”商标、第31215258号“大喜食堂”商标、第32738822号“大喜川菜”商标、第33425734号“大囍记”商标、第33489939号“大喜冒菜”商标、第20230820号“大喜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定联系,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无效。4、引证商标四、七、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驳回案件中被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大喜”,与引证商标一“太喜”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