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2506866号“贝蒂恰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魏春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阳汶宏
申请人因第12506866号“贝蒂恰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03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07月09日至2018年07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近三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网截屏;
2、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
3、申请人经营的虞城县贝蒂恰恰舞蹈鞋店营业执照;
4、实物、实景照片;
5、申请人同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
6、销货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复审阶段全部证据外,还提交了实拍的仓库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凉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视频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店铺截图无法确定经营者身份,且网页证据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了一定数量的商品购销合同,但是申请人在部分合同中为买方,在部分合同中又为卖方,尤其是在交易对方和交易商品相同的情况下,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常理,并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所有商品购销合同均无具有公信力的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销货清单缺乏公信力。综上所述,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