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友精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265635号“大友精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09号

       

      申请人:泰安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635号“大友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910号“大友及图”商标、第16183960号“大友胶业”商标、第9648102号“友大”商标、第31843909号“大友之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大友精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大友”、引证商标二文字“大友胶业”、引证商标三文字“友大”、引证商标四文字“大友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