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百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176019号“恒润百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07号

       

      申请人:广东佛山恒润百年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6019号“恒润百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784号“恒润 HR及图”商标、第3905873号“HR 恒润  HENGRUN”商标、第16105276号“恒润及图”商标、第28349305号“恒润 H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公众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恒润百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认读文字“恒润”,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砖、建筑玻璃、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化玻璃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混凝土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