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41966号“楠楠姐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87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1966号“楠楠姐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97175号“楠楠姐姐”商标、第24122479号“楠楠姐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目前正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一、二很可能被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楠楠姐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楠楠姐姐”、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楠楠姐姐”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