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80853号“南巷以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92号
申请人:安徽升吉品牌策划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0853号“南巷以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3452号“南方以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12188号“南方以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招商网站、外卖平台信息、店铺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产生使相关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