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德宝BabyCare by Cotton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39266号“棉德宝BabyCare by

    Cotton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90号

       

      申请人:江门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9266号“棉德宝BabyCare by Cotton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2027号“bab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呼叫读音、整体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7年5月20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7月29日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奶瓶用奶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奶瓶用奶嘴”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两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