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899号“BID Inve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79号
申请人:INTER-AMERICA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899号“BID 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第36类服务、第38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2类服务、第4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9969号“BID F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38469号“BI-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性,未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9年11月4日被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保险服务,即政治风险保险经纪;提供信息和保险服务,即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经纪和信息”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保险服务,即政治风险保险经纪;提供信息和保险服务,即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经纪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中的“BID Invest”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