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968号“Easy F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78号
申请人:GROUPE DURIEU.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968号“Easy 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具备任何字典含义,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3类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具备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标识已在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国家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广泛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词典释义、网络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Easy Flow”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供货单及付款凭证、宣传单、淘宝交易记录、检测报告及进口备案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asy Flow”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第3类“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性能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域外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