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528701号“50 Tea Fif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86号
申请人:上海真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8701号“50 Tea Fif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4071号“伍拾仁 50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15172号“50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82944号“ANNVITA TEA STGFOP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01930号“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08101号“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Fiftea”要素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12月3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3月25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