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496727号“岚豪LAN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83号
申请人:四川岚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6727号“岚豪LA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5883号“菏鑫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6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75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59371号“海陆巢Sea Land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