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572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28号
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7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6951号“好利来HOLILAND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