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NTONY GN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747号“SYNTONY GN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60号

       

      申请人:SYNTO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747号“SYNTONY GN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7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621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87875号“腾讯企业版R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81876号“SINT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共存。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关于“SYNTONY”的释义、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及公证认证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3月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5日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中国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商标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