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6498595号“TutorAB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6号
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奇教育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对第6498595号“TutorA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VIPABC”系列商标已经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禁止使用,争议商标与之情形类似,同样应予禁止注册和使用。二、争议商标“TutorABC”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和等级等特点,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类似案件中,已有大量在先驳回案例。三、“ABC”商标是案外第三人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对“ABC”品牌理应知晓,在未经他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高度近似的“TutorABC”商标,并指定在高度关联的服务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和质量的误认,且其注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恶意注册案外人“ABC”品牌商标档案;
2、法院判决书;
3、“TUTOR”及“ABC”的翻译;
4、在先因缺乏显著性被依法驳回、宣告无效的决定书、裁定书;
5、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麦奇教育集团是一家知名的在线教育机构,“TutorABC”是被申请人旗下的知名线上英语教育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为整体无含义的臆造词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TutorABC”商标经过使用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其使用在相关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TutorABC”作为一个整体,相关公众不易将“Tutor”“ABC”分别识别,与“ABC”不近似,更非攀附“ABC”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的善良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五、申请人恶意对竞争对手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扰乱市场秩序,企图打压竞争对手,涉及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及翻译件;
2、麦奇教育集团公司介绍;
3、关于麦奇教育集团的网页新闻;
4、麦奇教育集团及旗下品牌所获荣誉的报道;
5、麦奇教育集团及旗下品牌参与公益活动的报道;
6、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的百度百科介绍;
7、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官方网站介绍截图、企业大事记截图;
8、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app在各应用平台的下载页面;
9、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tutorABCJr”的网络媒体报道;
10、百度、360、搜狗搜索引起对“tutorabc”的搜索结果;
11、正理知识产权的官方网站截图;
12、申请人及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13、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电脑动画制作与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网址登记、网络认证服务、网络网页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有关图像艺术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该商标于2017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麦奇教育集团(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禁止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TutorABC”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整体使用在电脑动画制作与设计等服务上构成对核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品级等特点的直接说明或描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于2017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麦奇教育集团(即被申请人)名下,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将争议商标广泛使用于在线英语教育领域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在取得争议商标注册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