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6498597号“TutorAB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3号
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奇教育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对第6498597号“TutorA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VIPABC”系列商标已经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禁止使用,争议商标与之情形类似,同样应予禁止注册和使用。二、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品级等特点,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在类似案件中,已有大量在先驳回案例。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知名英语培训学校“ABC”品牌商标档案;
2、法院民事判决书;
3、“TUTOR”及“ABC”的翻译;
4、在先因缺乏显著性被依法驳回、宣告无效商标的裁定;
5、相关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一家知名的在线教育机构,“TutorABC”是被申请人旗下的知名线上英语品牌,为相关公众广泛熟知,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TutorABC”整体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和识别度。“TutorABC”商标经使用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争议商标使用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TutorABC”作为一个整体,相关公众不易将“Tutor”、“ABC”分别识别,与“ABC”商标并不近似,更无攀附“ABC”商标的情形,并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善良申请,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也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及翻译件;
2、麦奇教育集团公司介绍;
3、关于麦奇教育集团的网页新闻;
4、麦奇教育集团及旗下品牌所获荣誉的报道;
5、麦奇教育集团及旗下品牌参与公益活动的报道;
6、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的百度百科介绍;
7、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官方网站介绍截图、企业大事记截图;
8、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app在各应用平台的下载页面;
9、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tutorABCJr”的网络媒体报道;
10、百度、360、搜狗搜索引擎对“tutorabc”的搜索结果;
11、正理知识产权的官方网站截图;
12、申请人及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13、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样品散发、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直接邮件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顾问)、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拍卖、网络拍卖、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公共关系、广告宣传栏的制备、广告空间出租、户外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推销(替他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文档管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该商标于2017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麦奇教育集团(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禁止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TutorABC”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整体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构成对核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品级等特点的直接说明或描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于2017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麦奇教育集团(即被申请人)名下,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将争议商标广泛使用于在线英语教育领域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在取得争议商标注册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