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利JIN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16707号“精利JING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16号

       

      申请人:吴昌胜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16707号“精利JI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0664号“精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中文相同,申请人对驳回“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无异议。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183号“陉力J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已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